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87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馬家偉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288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家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盒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1月25日12時2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強力膠1盒。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強力膠1盒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