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324號債權人 林辰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九登 (原名: 楊富山 )、 鄭貴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