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330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國家公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帝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亮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亮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黃亮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之2」。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之2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黃亮丞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34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八、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