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債權人大園悅灣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義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維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