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72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