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秩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雄秩字第63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5樓
      乙○○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8月8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60016238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乙○○及丙○○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6月15日16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3樓音樂茶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1,500元及1,200元之代價與男子 王元男陳俊雄
蔡銘清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王元男、陳俊雄及蔡銘清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檢查紀錄及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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