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58號上訴人 戴游端
蔡游月嬌
游麗雲
王雪枝 鄭金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弘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基簡字第358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萬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