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4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母姓名住所詳對照表被上訴人甲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甲父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母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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