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93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東

原告與被告 李傳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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