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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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陳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