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莊曜禮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盈諒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吳盈諒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592號聲請調解不成立,惟本件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定期間內起訴,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原告於本院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592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