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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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陳旭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7,000元│107年6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107年7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1││清償日止│以內者按週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447%,超過6個月│││││利率2.9447%││者就超過部分以逾期利息按週年│││││,超過6個月││利率3.2124%計算。│││││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3.2124%計算│││││││。││││││││││├─┼─────────┼──────────┼──────┼──────────┼──────────────┤││63,000元│107年6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107年7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2││清償日止│以內者按週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447%,超過6個月│││││利率2.9447%││者就超過部分以逾期利息按週年│││││,超過6個月││利率3.2124%計算。│││││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3.2124%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