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秝逢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核定之。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如原告111年6月15日聲請狀所載,其中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44,547元,另同地段00建號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及坐落基地(即同地段43地號土地),參考本院卷附地點相近、條件相仿之房地交易實價登錄價格資料,價值應以190萬元計算,又原告主張代位之債務人張秝逢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6,137元《(2,444,547+1,900,000)÷4=1,086,13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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