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5年01月03日起至100年01月03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份本息外,尚欠本金80,000元正迄今仍未依約繳本息,幾經催討無效,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還本付息,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0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6年11月05日起至101年10月05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份本息外,尚欠本金62,659元正迄今仍未依約繳本息,幾經催討無效,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還本付息,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三)、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80000││9月03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38000││9月05日起│││││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24659││0月0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80000││0月0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38000││月0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內者依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24659││1月0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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