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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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及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鄧恒志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尚利 、 許惠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988元(計算式:508,977元+1,306,434元+971,577元=2,786,98
8元),應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1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