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禹丞 法定代理人 潘崑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