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陳忠利
陳忠雲 被告 陳阿全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5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