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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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莊健銘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台灣樂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文,並除去原告於被告網站之鎖定名單,以回覆原告名譽損害,核此項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次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於線上遊戲「天涯明月刀」帳號之電磁紀錄返還原告,經原告以108年3月20日陳報狀陳明其真意係請求被告將原告角色解鎖,另經被告換算原告於系爭帳號向被告所購得之適戲幣價值為93000元,此部分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