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276號聲請人 楊崴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人表明欠款已償還一部分,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