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游珺甯 被告 柯承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