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2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