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葉于瑃 被告 洪建華
邱志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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