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贊興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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