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9號、第3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亮前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為警查獲持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又於同年10月11晚間7時1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業據被告自陳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9分許,因警方接獲被告母親 張瑛城 報警,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被告住處內,當場查獲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蒐證譯文、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5張在卷可稽(見偵22107號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77頁至第83頁、第89頁至第90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378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佐(見偵22107號卷第133頁),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
(二)又於同年10月11晚間7時1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前,警方徵得被告同意而進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持有透明結晶1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6張在卷可稽(見偵3768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57頁至第61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87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0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憑(見偵3768號卷第103頁),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編號名稱與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84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378號鑑驗書(見偵22107號卷第133頁)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7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09號鑑驗書(見偵3768號卷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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