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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