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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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依莊 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一、依消債條例第81規定聲請清算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就支出部分若符合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雖可無庸提出證據證明,惟法院依同條例第82條於認定有無清算原因必要時仍可命提出相關證明,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收支情形長期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並不合理。故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補正說明有無受同住家人、親友或其他人資助或分擔上開生活支出及其確切金額。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自民國108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等自108年11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已無餘額,何以調解時可提出每月清償新臺幣500元之方案,其負擔來源為何?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