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承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承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承宗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