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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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