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原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8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書記官蕭妙如通譯蔡欣芸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志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志章於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為止該段期間,均任職在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並經該公司指派擔任址設新竹縣○○市○○○○路
0段000號之「哈洛徳」公寓大廈社區總幹事,負責該社區行政事務統籌協調工作,並代收、代付社區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詎陳志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將該社區住戶所交付或該社區應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款項,未依規定處理,反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旋花用殆盡,致藍海公司因陳志章行為遭哈洛徳社區催討而代墊償上開費用,受有損害。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章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固分別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而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其業與藍海公司達成和解,坦妥後續之賠償方式,此有本院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憑參(見本院卷第40頁至其背面),是藍海公司對於本案之民事賠償部分已有一定之安排,並已取得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得經由被告自動履行,甚或強制執行,即已足達刑事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故認被告就本案之上開犯罪所得部分,若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公訴人乃與被告達成不予聲請沒收之協商合意,本院當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日期│品項│侵占金額│備註│││(民國)││(新臺幣/元)││├──┼───────┼───────────┼───────┼───────┤│1│105年4月11日│裝潢保證金│5萬元│B5-15F住戶交付│├──┼───────┼───────────┼───────┼───────┤│2│105年3月14日│裝潢保證金│5萬元│A2-11F住戶交付│├──┼───────┼───────────┼───────┼───────┤│3│105年3月10日│裝潢保證金│5萬元│C5-19F住戶交付│├──┼───────┼───────────┼───────┼───────┤│4│105年4月23日│裝潢保證金│5萬元│A3-14F住戶交付│├──┼───────┼───────────┼───────┼───────┤│5│105年3月間│裝潢保證金│5萬元│C2-22F住戶交付│├──┼───────┼───────────┼───────┼───────┤│6│105年2月17日│管理費(105年第一季)│9,352元│B3-16F住戶交付│├──┼───────┼───────────┼───────┼───────┤│7│105年1月1日│管理費(104年第四季)│1萬3,279元│D5-9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8│105年1月1日│管理費(105年第一季)│9,355元│A5-11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9│105年4月16日│管理費(105年第一季)│1萬3,257元│D3-17F住戶交付│├──┼───────┼───────────┼───────┼───────┤│10│105年3月2日│管理費(105年第一季)│1萬0,335元│A3-5F住戶交付│├──┼───────┼───────────┼───────┼───────┤│11│105年3月15日│管理費退費│4,646元│A2-15F住戶交付│├──┼───────┼───────────┼───────┼───────┤│12│105年1月1日│採購遙控器1只│500元│B3-12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3│105年1月1日│採購遙控器2只│1,000元│A1-4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4│105年1月1日│採購遙控器2只│1,000元│C2-22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5│105年1月1日│採購遙控器1只│500元│D2-18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6│105年1月1日│採購遙控器2只│1,000元│B1-9F住戶交付│││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7│105年1月1日│管理中心磁扣7只│2,100元││││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18│105年1月1日│公設鐵捲門鑰匙1只│150元││││起至105年4月││││││30日間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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