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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