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育盟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徐溫倖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98年4月15日│440,000元│FB0000000│││││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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