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家豪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5日107年度花簡字第48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調偵字第18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許家豪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履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許家豪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定事實、量刑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原審判決論罪科刑欄內倒數第2行文字顯然誤贅載「公然侮辱罪及」等字予以刪除,並補充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之自白,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3月29日108神企函字第1080329001號函暨附件(見本院卷第70頁)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含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上訴駁回之說明
㈠、被告原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原審否認張貼誹謗告訴人 林松輝 名譽之文章,原審未調查張貼文章帳號登錄之個人資料及發文IP位置,恐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違誤。且縱然張貼之人為被告,張貼內容亦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實,指摘內容亦非全然與公共利益無關,請予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惟被告嗣後業於本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與告訴人當庭調解成立,並坦承犯行,復請求依調解條件予以附條件緩刑之諭知等語。
㈡、經查:⒈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自承其為發文者,另參酌陳奕
勳、 彭禾婷 之證述及被告之動機等,堪認原審認定之事實並無違誤。
⒉次查原審前已審酌被告之教育程度、行為情節、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足認原審顯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而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又原審量刑時雖無從審酌被告上訴後始改口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上訴後始成立調解等情,惟以被告於原審時矢口否認犯行等情,量刑上可從輕審酌之幅度自與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者應有程度高低之差異。故審酌被告本案之行為情節、動機,上訴後業於二審終結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上訴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又其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子女,目前協助家中養豬,收入由母親支付,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綜衡上開量刑因素,堪認原審量刑於上開量刑因素有所變動之情形下仍在適當之範圍內,並無不當情形。
⒊綜上所述,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科處之刑度,亦核與被告本案之罪責程度相當,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緩刑部分本院衡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犯後業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足見被告犯後已有悔悟,且有積極彌補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真摯努力,足認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僅將使被告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出監後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為如主文所示緩刑之宣告,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僅記本次教訓且填補其行為對告訴人及法秩序造成之危害,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期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調解成立內容│├──────────────────────────┤│一、許家豪願書寫下列道歉啟事(以A4紙張、20號字標楷體││、啟事末尾由相對人親自署名)予聲請人收執:許家豪││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8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張貼內容,向林松輝先生致上││最大歉意,也獲得林松輝先生諒解,在此特別致意。││二、許家豪願以自己名義寄發上開內容之道歉啟事予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許家豪應於108年5月24日前履行上開二項條件。│└──────────────────────────┘附件:原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