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美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奕承 (原名 羅奕杰 )
羅永翔 賴彥菱
一、債務人羅奕承(原名羅奕杰)、賴彥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奕承(原名羅奕杰)、羅永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