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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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03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