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偵字第5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貳小包(含袋重伍點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96年4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在臺南縣西港鄉4鄰後營32號前,於被告甲○○(另經不起訴處分)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置物箱內,查獲被告之友人 蕭登福 所置放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2小包(含袋重共5.2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2包(含袋重5.2公克),經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臺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96年4月3日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足參(見南縣警刑字第0961500910號卷第22頁)。
是扣案之安非他命1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