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張青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青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