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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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慧美被告朱震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6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 迪士尼 「米老鼠」商標圖樣之塑膠手提袋、仿冒「米老鼠、唐老鴨」商標圖樣之底片、模具及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圖樣之底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687號被告朱震東觸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868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16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該案中查扣之仿冒迪士尼「米老鼠」塑膠手提袋19244個、仿冒「米老鼠、唐老鴨」底片4片、模具1個及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底片1片,係屬仿冒乙節,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乙節,有益民塑膠廠公司銷貨單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已於修正後改列商標法第98條,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且沒收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02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95年度臺上字第6482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朱震東觸犯上開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之商品而販賣罪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6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16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44、54頁)。而本件員警於100年3月17日扣案之仿冒「迪士尼「米老鼠」塑膠手提袋19244個、仿冒「米老鼠、唐老鴨」底片4片、模具1個及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底片1片,係屬仿冒乙節,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承認在卷(見警卷第3至6頁,偵卷第21、22頁),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乙節,有益民塑膠廠公司銷貨單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依上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係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扣案仿冒迪士尼「米老鼠」商標圖樣之塑膠手提袋19244個、仿││冒「米老鼠、唐老鴨」商標圖樣之底片4片、模具1個及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圖樣之底片1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16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該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687號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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