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9號債權人 莊水 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凱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 楊朝枝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且應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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