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宸維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宸維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宸維被訴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