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花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花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花秩字第二五號
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吉警刑字第三七七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伍條、塑膠殘渣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六時許。
㈡地點:花蓮縣壽豐鄉溪口村牧場九十四號及花蓮縣○○鄉○○村○○路○○○
號㈢行為:吸用強力膠計六次。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不諱及證人 葉綢妹 供述詳明。
㈡強力膠五條、塑膠殘渣袋二個扣案可證。
㈢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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