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54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狀上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親自簽名蓋章。
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
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未成年子女丙○○拋棄繼承之真意。
㈢具狀說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乙○○允許聲請人丙○○聲明拋棄繼承係為其利益所為,並提出切結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0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