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聲請人 曾延埕 相對人 杜宜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9月28日│581,000元│94年10月3日│94年10月3日│689312│├──┼───────┼────────┼───────┼──────┼───────┤│002│95年2月27日│294,000元│95年3月2日│95年3月2日│00000000│├──┼───────┼────────┼───────┼──────┼───────┤│003│94年1月5日│90,000元│95年1月5日│95年1月5日│011926│├──┼───────┼────────┼───────┼──────┼───────┤│004│94年1月5日│170,000元│95年1月5日│95年1月5日│011927│├──┼───────┼────────┼───────┼──────┼───────┤│005│95年1月18日│293,000元│95年1月18日│95年1月18日│011929│├──┼───────┼────────┼───────┼──────┼───────┤│006│95年1月18日│55,600元│95年1月18日│95年1月18日│011930│├──┼───────┼────────┼───────┼──────┼───────┤│007│95年3月21日│196,100元│95年3月21日│95年3月21日│011931│├──┼───────┼────────┼───────┼──────┼───────┤│008│95年3月30日│127,480元│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011932│├──┼───────┼────────┼───────┼──────┼───────┤│009│95年4月11日│184,140元│95年4月11日│95年4月11日│011934│├──┼───────┼────────┼───────┼──────┼───────┤│010│95年4月25日│183,222元│95年4月25日│95年4月25日│011935│├──┼───────┼────────┼───────┼──────┼───────┤│011│95年9月1日│818,350元│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01193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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