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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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祥因犯如附表所示拾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瑞祥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十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欄分別誤載為「宜蘭地院」、「99年度訴字第292號」、「99.12.02」,應分別補正為「臺灣高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16號」、「99.12.27」;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99.11.23」,應補正為「
99.12.23」;附表編號6至12犯罪日期欄均誤載為「99.2月底某日時起至9.04.24晚間某時,每週一次」,均應補正為「99.2月底某日時起至99.04.24晚間某時,每週一次」;附表編號2至12判決確定日期欄均誤載為「99.12.23」,均應補正為「100.01.14」)。
二、玆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十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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