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康玉冰
       吳宜哲
       林至鴻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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