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秦頤強 債務人 賴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