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珮汶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珮汶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簡珮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拾獲告訴人遺失之速食店集點卡1張後,未思交由警察機關保管待告訴人領回,反擅自侵占,據為己用,增加告訴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嗣持以消費,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被告法治觀念不足,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暨被告 素行 (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身心狀況、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情況(見被告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侵占之麥當勞集點卡業已發還告訴人,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正本、雙方所簽署之和解書各1紙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0頁,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所侵占告訴人遺失之上開集點卡,業經發還告訴人,並賠償所使用、消費集點卡內之金額及點數,已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951號被告簡珮汶女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珮汶於民國107年7月3日至7月4日間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大卡司網咖」後停車場,拾獲 林芸萱 (107年7月3日發現錢包遺失)所有之麥當勞集點卡1張;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前揭集點卡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07年7月10日凌晨3時56分許,在臺南市麥當勞中華店先儲值新台幣(下同)50元後,再消費89元。在於同日晚上7時43分許,在臺南市麥當勞西門店內,以內存200點點數(相當於200元)消費。嗣林芸萱透過手機APP,發現前揭集點卡遺失後仍有上開消費紀錄,因而報警處理,為警向麥當勞調閱前揭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芸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珮汶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林芸萱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贓物認領代保管單、前揭集點卡於107年7月10日消費記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請審酌被告前於103年、107年1月、107年4月分別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緩刑3年、拘役50日、拘役70日確定(拘役部分尚未執行)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再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林芸萱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考。請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純綺(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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