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5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5月2日起至120年5月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85年5月14日、85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750,000元、⑵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⑴85年5月14日至115年5月14日止、⑵85年5月28日至115年5月14日止,均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1個月為1期,共分360期,每期以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依貸放當月保單分紅利率加碼百分之1.8按月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算,每滿半年按當月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計息,且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4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總計尚欠本金1,727,388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影本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繳息記錄、繳息明細(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月3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朝山││502│建│││267.35│934/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1│新竹市○○○○段│住家用,│五層:│││││72.72│陽台│8.01│平方公│全部│││││湖路52巷│502│鋼筋混凝│72.72││││││││尺││││││53弄29號││土造,5│││││││││││││││5樓││層││││││││││││├──┴──┴────┴────┴────┴───┴───┴───┴───┴───┴───┴────┴───┴───┴───┴───┤│共同使用部分:朝山段205建號:116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