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康呈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祐 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