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60號原告 方國忠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被告 方瑞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坐○○○鎮區○○段285、286-3地號土地及同段145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3,000,000元。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核定為4,637,1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000元/㎡×(83+100)㎡}+(建物104年度課稅總現值245,100元)=4,637,1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00元,二者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37,100元,應徵裁判費255,23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54,792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