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劉國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向法院聲請提審之要件,應以聲請人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劉國良(下稱聲請人)雖具狀為自己聲請提審,惟聲請人因涉嫌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6年12月8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則本件聲請人既係經「法院」裁定羈押而受拘禁,故其所為聲請,顯與上揭提審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提審要件不符,並應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